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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发布2020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
来源: | 作者:pmoa417d4 | 发布时间: 2020-02-29 | 2082 次浏览 | 分享到:
一、高企培育库  
      
2020年,不开展天津市市级高企认定工作。  
      建立高企培育库,遴选符合标准的科技型企业入库精准培育。(高企培育库
计划4月份开通上线,具体上线开通及操作指南另行通知)  
二、国家级高企认定  
      各区(功能区)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,并对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推荐、汇总。  
     (一)
到期应重新认定高企  
      1.范围  
2017年认定为高企,2020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(证书编号为GR201712000001—GR201712001611)。  
      2.时间安排 常态化受理,按一个批次评审,市高企认定办接收申报材料截止日期为
7月30日。  
     (二)
新申报认定企业  
      1.范围  除上述到期应重新认定以外的企业。  
      2.时间安排  常态化受理,分两个批次评审,市高企认定办接收申报材料截止日期分别为
8月31日9月30日。  
    (三)申报材料受理  
      申报企业报送申报材料至所在区(功能区)科技主管部门。滨海新区内企业按经开区、保税区、高新区、其他区域进行划分,分别由所属地区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受理,具体以滨海新区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为准。滨海新区以外企业由各区科技局统一报送(受理单位及报送地点另行通知)。
   (四)申报材料要求  
      申报企业按照《管理办法》和《工作指引》的有关要求组织申报材料,纸质材料上报至所在区(功能区)科技主管部门,各区(功能区)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写推荐表,将企业纸质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至受理单位。  
      1.报送1本纸质高企申报材料(专项审计报告为原件),申报材料参考格式见附件1;  
      2.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/重新认定、企业名称、所属领域、所属区(功能区)。企业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,并利用国家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”(http://www.innocom.gov.cn)系统中的200M附件,将整本纸质材料扫描上传,保证清晰。  
三、国家级高企更名或重大变化  
      高企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(如分立、合并、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),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,按照《管理办法》规定执行。申报高企又涉及更名的高企,需先完成更名程序,再提出申报。  
    (一)时间安排  2020年高企更名、重大变化等变更申请,常态化受理,分批次办理,其中今年需要申报高企重新认定又涉及更名的高企,变更申请接收截至日期为
6月15日。   
    (二)申报材料受理  滨海新区内企业按经开区、保税区、高新区、其他区域进行划分,分别由所属地区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受理;滨海新区外企业受理单位及地点另行通知。
    (三)申报材料要求  在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”上提交《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》,并将打印出的《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》与相关证明材料报认定机构。相关证明材料如下:  
      1.简单更名(只有企业名称的变化):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、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、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。  
      2.复杂更名或重大变化:除简单更名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外,其他同认定提交材料。  
四、关于财务中介机构  
      高企认定专项审计(鉴证)报告应由符合《工作指引》规定条件的财务中介机构出具,对于财务中介机构采用承诺制,由企业自行选择。财务中介机构应自查是否符合条件,并如实出具中介机构承诺书(样式见附件1)。市高企认定办将组织财务中介机构培训,具体安排另行通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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